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设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商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年8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刘栋陈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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