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Law
年12月15日,孕妇冯某因孕10周左右在医院检查并建孕产期保健卡,孕早期因空腹血糖7.73mmol\L,诊断妊娠合并收住入院,应用胰岛素调整血糖。出院后,冯某遵医嘱该院例行产检、定期监测血糖。
年7月11日,冯某因孕39周+5,发现血糖异常7个月到医方住院待产。7月15日17:13经会阴侧切助娩一男活婴,即本案患儿许某,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后诊断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而引发纠纷。
患方认为,医方未尽到诊疗义务注意义务,分娩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导致患儿许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肌肉撕裂伤、胸锁乳突肌血肿等严重损害后果,遂诉诸法院。
另,争议发生后,患方于年7月21日至医方复印病案资料,医方为其复印96张。年8月30日,冯某与航空总院共同封存了其在医方有关病历原件共计页整,封存期限为一年。年9月,医方某日打电话联系冯某,要求共同解封上述封存病案资料原件,但是冯某未予理睬。后医方工作人员自行拆封。
庭审中,医方提交了一套共计页的病案资料复印件及已经解封的病案资料原件一套。
案件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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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鉴于本案医方单方拆封病案资料违法,且经过患方详细比对,医方提交的病案资料在数量上多出多页;内容上增加了与分娩直接相关的病程记录、产房临产记录单、催产素引产观察表、胎心监护图等重要病案资料;医方存在篡改、违法添加病案资料的违法行为,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61条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就“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送检的现有鉴定材料中,缺乏病程记录、产房临产记录……故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终止该鉴定”。后,法院依据医方的申请再次委托另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同样以“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客观、不真实”而退回鉴定。
基于两家鉴定机构均作出退鉴处理,法院不再委托鉴定。
庭审中,医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法院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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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医方擅自启封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性质上属于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据此,本院推定医方有过错。
关于许某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应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鉴定意见来确定原因力大小。
但在本案中,医方擅自启封病案资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病历管理规定,且最终导致医方过错所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无法作出,构成证据妨碍,故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尽管医方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陈述,但未能达到减轻其责任的证明力。本院认定医方对此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对许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方提起上诉,认为医方单方拆封病历是因为患方不配合,本案鉴定不能的原因在于患方不同意以医方的病案资料原件作为鉴定依据,应当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医方申请到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驳回医方鉴定的申请及上诉的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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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第一,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第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第三,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对于上述事实一般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完成。而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必须有真实、充分的鉴定材料为前提。
本案中,医方在明知双方已经共同封存病案资料且极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单方拆封病案资料,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但是,若医方仅仅在拆封程序上存在瑕疵,不足以导致本案无法完成鉴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民法典》第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案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本案庭审中,患方是同意以封存前医方提供给患方的病案资料复印件作为检材。但是由于医方提供给患方的病案资料复印件不完整,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下去。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比对病案资料,医方提交的拆封后的病案资料不仅在数量上多出了多页,在内容上多出关键性的病历记录如产程记录、待产记录等,鉴定材料已经失去了客观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故,导致本案无法鉴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方违法拆封病案资料,篡改、添加病案资料,导致本案缺乏客观、真实、完整、必要的鉴定材料,从而判定医方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患方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