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hg/211011/9546087.html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新生儿,在巴州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期限
缴费标准: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是由个人缴费和*府补贴相结合。以年为例: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全额为元,其中:个人缴费元/人,中央财*元/人,自治区财*52元/人,州财*30元/人,县市财*元/人。
缴费期限: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参保缴费时间,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人员,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时,需按全额进行缴纳,不享受各级财*补贴,并且自次月起有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新生儿参保程序及享受医疗待遇条件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其父母可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县税务局按照标准缴费。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之后才参保的,系统默认为普通居民,参保后自次月起有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为了不影响新生儿享受医疗保险,群众应及时到县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先到农村信用社进行补卡后在到医疗机构就诊;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还未拿到的,可到县社保局、医院办理《社会保障临时卡》进行就医。
5、参保的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报销比例
1.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2.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3.城乡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策;因病需要转院时,必须逐级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的,报销比例下调20%,因急诊住院的除外。
4.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总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策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起付线标准1.5万元的,根据下列标准进行报销:
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元,分段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6、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策
(1)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20种,分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1.门诊慢性病16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血友病、癫痫、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艾滋病。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
起付线一个统筹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类风湿关节炎、癫痫、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艾滋病九种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月限额为元;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精神病、血友病七种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月限额为元。
2.门诊大病病种4种: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
3.结核病(肺结核、耐药性肺结核)患者持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病证门诊就医时,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常规检查费用按%比例报销,统筹支付限额按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执行。住院就医时按病种付费,不收取起付线,合规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报销比例为90%。
4.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带药量,注射剂不得超过二周,口服药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大病、肺结核、耐药性肺结核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绿色通道”,出院后及时办理手续并享受待遇。
(2)特殊慢性病办理流程。
1.新办理的流程:携带近三年内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医保卡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所参保的乡(镇)场社会保障(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等待通知进行鉴定。
2.复审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治疗卡有效期自年7月1日起为5年(普通肺结核办理慢性病有效期为2年,耐多药肺结核有效期为4年),门诊大病病种暂不设定期限。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在有效期满需进行复审,复审由个人到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办理。复审必须提交:(1)有效的近期出院小结(出院记录)或者疾病诊断证明书;(2)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二者具备一条即可。60岁以上人员无需提供以上材料。
7、城乡居民异地居住就医*策
且末县城乡居民长期居住在州域外的,为方便群众就医,可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到参保地的医保局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手续办结后,即可在居住地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再回参保地进行报销。办理异地安置,在异地就医时,医院未实现即时结算的,需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8、因意外伤害在县域外就医报销*策
群众因意外伤害在县域外住院治疗后,到本县医保局进行审批、报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②意外伤害审批表原件;③住院医疗费发票(加盖有效印章);④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加盖有效印章);⑤加盖有效印章后的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⑥属转诊转院人员还需提供转院介绍信原件。
9、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相关*策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顺产报销元、剖宫产报销元。孕产妇因重症并发症救治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比例予以支付。
10、医疗救助相关*策
(一)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县委、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1.替救助对象缴纳(部分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基本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的70%予以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元。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3万元)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救助流程
1.县域内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进行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统计后报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拨付。
2.县域外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未享受“一站式”结算的,出院后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出院发票、疾病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提交到所在乡(镇),由乡(镇)审核后汇总报到县医保局进行审批、报销。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以上*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进行解释。
县医保局